学校暴力对策委员会请求作出的措施,从书面道歉到转学,都属于教育性措施,由教育支援厅的教育长下达。它不是刑事定罪,也不在《出入境管理法》列出的驱逐出境事由之中。少年法院作出的保护处分(소년보호처분)同样不是刑罚,而且《少年法》明文规定,这种处分不得影响少年的将来。真正写进驱逐事由清单的,是被判处监禁以上的刑罚(금고 이상의 형)。因此,对大多数家庭来说,如实的回答是:学校里的案件本身碰不到签证,但案件一旦转入警察和刑事程序,就可能产生影响;而且每次延期时,出入境当局都保有很大的裁量空间。
三条看起来相似的程序
| 学校暴力措施(학폭위 조치) | 少年保护处分(소년보호처분) | 刑事处罚(형사처벌) | |
|---|---|---|---|
| 由谁决定 | 教育支援厅教育长,依委员会的请求 | 家庭法院少年部 | 刑事法院 |
| 性质 | 教育和保护措施,第1号至第9号 | 保护观察、社区服务、受教育命令,或送入少年设施,第1号至第10号 | 罚金或监禁 |
| 算不算"犯罪记录"? | 不算 | 不算;法律禁止它影响孩子的将来 | 算 |
| 在驱逐事由清单里吗? | 不在 | 不在 | 监禁:在 |
同一起事件可以同时走不止一条程序。学校的程序不会等警察,对方家庭向警察报案,也不会让委员会停下来。
学校会把我们家的情况报告给出入境当局吗?
公务员发现外国人违反出入境规定时,负有通报义务。但有一项专门的例外: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教职员,如果是通过学生的校园生活得知外国学生的个人信息,就不受这项义务约束。所以,处理欺凌案件的老师、专责小组和委员会,无论您家的身份状况如何,都没有义务上报。这项保护只针对学校;警察一旦介入,学校的例外并不延伸到警察身上。
孩子会因为学校的措施被驱逐出境吗?
不会因为措施本身。驱逐事由由《出入境管理法》逐项列出,包括非法入境、未经许可就业、未办理登记,以及被判监禁后获释等。委员会的措施,哪怕是转学或退学,也不在这份清单上。
有两点限制应当说清楚:
- 清单还包括入境后被发现属于禁止入境对象的人,而禁止入境的范围涵盖任何"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人。这句话怎么理解,由出入境当局决定。普通的校园打架不会把这一条用到孩子身上,但它是一项裁量权,并非固定规则。
- 少年法院可以把孩子送进少年院(소년원)。外籍学员出院时,少年院必须通知出入境当局。少年程序和出入境程序唯一交汇的地方,就是这份通知。
下次延长签证时会怎样?
延期由出入境当局按照部令规定的标准决定,审查官员可以查看孩子的记录。有用的事实如下:
- 学校措施不是警察或法院的记录。它依照教育部的规定记入学校生活记录簿(학교생활기록부),保留多久取决于措施的号数,而相关规定已经改过好几次。请问清楚您孩子的措施号数和学年适用哪一套规定。
- 少年保护案件除审判、侦查或军事用途外,一律不对外答复查询。经手的机关不得回应有关该案件的其他询问。
- 如果延期申请表问到是否涉及法院或警察,请如实填写。表格上答错是另外一个问题,可能导致许可被取消。
孩子持留学签证,转学或退学有关系吗?
有,对这类签证来说可能有关系。留学签证(D-4)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孩子在校就读。转到别的学校(第8号措施)会改变签证所依托的学校,而退学(第9号措施,只有高中阶段才可能适用)会让这个依托消失。在措施生效之前,请向出入境事务所询问是否需要申报这一变动,以及新学校要出具哪些文件。持依亲签证(F-3或F-1)的孩子,或随家人持居住类签证(F-2、F-6家属)的孩子,没有这个问题,因为他们的身份并不以在校就读为前提。
会影响父母的签证吗?
据我们所知,没有任何规定会把孩子的学校措施或少年处分转嫁到父母的居留身份上。可能影响父母的是另外的事情:对方家庭的损害赔偿请求没有付清,或者父母本人在纠纷中的举动,比如在校门口威胁或殴打他人。
如果警察介入
- 未满14岁的孩子不能受刑事处罚;年满10岁的,案件作为保护案件移送少年法院。
- 年满14岁的,由检察官决定把案件送到少年法院还是刑事法院。大多数初次发生的校园案件会送到少年法院。
- 经法官许可,孩子或家长可以选任辅佐人(보조인),通常是律师。
- 警察问话或法庭上的口译,和学校委员会的口译是两回事;第一次接触时就要提出。
下一步
先弄清楚孩子的案件今天走在哪条程序上:只在学校,学校加警察,还是已经到了少年法院。如果收到了警察的传唤或检察官的信件,请把它和委员会的决定一起带来咨询,并告诉我们孩子的签证类型。本所咨询需要付费。您联系我们后,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并说明费用。
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
1533-7377
适用法规
《出入境管理法》(출입국관리법)第46条第1款(驱逐出境事由,包括第3项入境后发现的禁止入境事由,以及第13项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后获释),第11条第1款(禁止入境,包括第3项和第4项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第25条(延长滞留期间,标准由部令规定),第84条第1款(公务员的通报义务)及第2款第3项(少年院出院时的通知),第89条第1款(取消许可)。《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92条之2第1项(学校教职员免除通报义务)。《少年法》(소년법)第2条(未满19岁),第4条第1款(保护案件,10岁以上未满14岁),第17条(辅佐人),第32条第1款及第6款(十种处分;不影响将来),第49条第1款(检察官移送),第70条第1款(除审判、侦查或军事用途外不答复查询)。《学校暴力预防及对策相关法律》(학교폭력예방 및 대책에 관한 법률)第17条第1款(九种措施;义务教育阶段不得退学)。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