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多半会交给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학교폭력대책심의위원회,通常简称학폭위)处理。这个委员会设在地区教育支援厅(교육지원청),而不是设在学校。作为家长,您必须被告知会议的日期、地点和议题,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您和孩子都有权说明自己这一方的情况。之后,委员会请教育长(교육장)下达处分。整个程序与您的国籍或签证无关,但每一份通知、每一份文件都会是韩文。
由谁决定,是学校还是委员会?
分两个阶段。
1. 学校核实事实。 学校得知事件后,由教导主任、辅导老师、保健老师、负责老师和家长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전담기구)必须确认发生了什么。学校还必须立即把被指控的学生与受害学生隔开,除非受害学生反对;同时必须命令被指控的学生不得接触、威胁或报复受害学生。 2. 地区委员会做出决定。 委员会由10到50名委员组成,其中至少三分之一是本地区学生的家长,另外还有律师、警察、医生和学校警察等人员。委员会以不公开的方式审理案件,然后请教育长下达处分。
轻微的案件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如果受害学生不需要2周以上的诊断书,没有财产损失(或者已经修复),暴力行为不是反复发生的,也不是对举报的报复,校长可以在学校层面了结案件。但这只有在受害学生及其家长书面表示不希望召开委员会会议时才允许。如果您站在受害方,而且希望召开委员会,请明确说出来。
学校必须告诉我什么?
接到校园暴力举报的机构必须通知双方学生的家长。决定召开委员会会议时,地区教育支援厅必须把会议的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双方的学生和家长,之后还要通知结果,包括请求了哪些处分。如果通知只是一条韩文短信或学校寄来的一封信,请让负责老师以书面形式确认日期,因为您需要时间准备。
我必须出席吗?
没有人强迫您出席,但您应该去。委员会在请求任何处分之前,必须给被指控的学生及其家长陈述意见的机会,对受害学生及其家长也是如此。实际做法是,在委员会面前进行一次简短的陈述:委员会向学生询问事件经过,家长可以补充背景。许多家长还会事先提交一份书面意见(의견서)。两种方式可以同时用;如果您的韩语口语有限,书面意见尤其有用。
如果您站在受害方,可以请求委员会听取为孩子治疗过的医生、心理专家或辅导人员的意见;只要您提出请求,委员会就必须听取。
委员会可以下达哪些处分?
对被指控的学生,有九种处分,编号1到9。几种处分可以合并适用。
| 编号 | 处分(韩文名称) |
|---|---|
| 1 | 向受害学生书面道歉(서면사과) |
| 2 | 禁止接触、威胁和报复(접촉·협박·보복 금지) |
| 3 | 校内服务(학교봉사) |
| 4 | 社会服务(사회봉사) |
| 5 | 特别教育或心理治疗(특별교육·심리치료) |
| 6 | 停止出席(출석정지) |
| 7 | 更换班级(학급교체) |
| 8 | 转学(전학) |
| 9 | 退学(퇴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不适用 |
委员会会衡量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反复、是否故意,学生有没有悔改表现,处分能否帮助学生改变,两个家庭和解到什么程度,以及受害学生是否有残疾。对于第2至4号和第6至8号处分,学生还必须完成特别教育,家长也必须接受教育。家长不参加的,可处最高300万韩元的罚款。
对受害学生,委员会可以安排心理辅导、临时保护、治疗和更换班级。辅导和治疗的费用由被指控学生的家庭承担,不过学校安全共济会(학교안전공제회)可以先行支付,再向其追偿。
需要多长时间?
委员会提出请求后,教育长必须在14天内对被指控的学生下达处分,对受害学生的保护措施则是7天内(需经受害学生家长同意)。在此之前,学校可能已经采取了停止出席等紧急措施,委员会之后予以确认。会议会保存会议记录,当事人可以申请阅览或复印,个人信息会被涂黑。
我可以对结果提出异议吗?
可以。受害方和被指控学生一方都可以对教育长的决定提起行政审判(행정심판)或行政诉讼(행정소송)。审理被指控学生所提诉讼的法院,必须在90天内做出一审判决。如果被指控的学生在案件审理期间请求法院暂停执行处分,必须先听取受害方的意见。委员会还可以在一个月内,就两个家庭之间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下一步
记下您收到每份通知的日期,把学校交给您的每一张纸都留好,哪怕现在还看不懂。如果委员会的会议日期已经定下,在开会前做一次咨询,可以了解委员会会问什么、书面意见里该写什么。本所咨询需要付费。您联系我们后,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并说明费用。
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
1533-7377
适用法规
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相关法律》(학교폭력예방 및 대책에 관한 법률)第12条(设在地区教育支援厅的委员会)、第13条第1款(10到50名委员,三分之一为家长)、第13条第2款(何时召开会议)、第13条第3款(会议记录)、第13条第4款(向双方学生和家长通知日期、地点、议题和结果)、第13条第5款(应受害方请求听取专家意见)、第13条之2(学校层面的解决及其四项条件)、第14条第3款和第4款(专门机构确认事实)、第16条第1款至第3款和第6款(对受害学生的措施、隔离、7天、费用)、第17条第1款、第4款、第5款、第8款、第9款和第13款(九种处分、禁止接触命令、紧急措施、陈述意见的权利、14天、家长教育)、第17条之2和第17条之3(行政审判和行政诉讼)、第17条之4第1款(暂停执行处分前听取受害方意见)、第17条之5(90天)、第18条(一个月内调解)、第20条第2款(接到举报后通知家长)、第21条第3款(不公开会议、阅览会议记录)、第23条(最高300万韩元罚款)。同法施行令第14条第1款(委员会委员)、第19条(处分标准)。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
